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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给各位分享关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以及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优点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内容导航: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国是什么时候开始的合同能源管理都有哪些模式?EMC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什么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营模式有哪些?Q1: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会更加简单、直观、便捷,可以真实、准确地反映出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把提高节能服务企业管理水平落到实处。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方式,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节能服务业

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节能项目投资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这种节能项目投资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十分迅速,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目前已发展成为新兴的节能产业。直到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才登陆中国。

“合同能源管理”的本质是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一种减少能源使用成本的节能管理模式,该模式的实施主体以盈利为目的。节能服务企业通过与业主签署节能服务合同,约定节能目标,为用能单位提供系列节能服务,最终以分享节能效果的形式获得投资回报。

节能服务是以资产使用中能源消耗的降低为目标的经济活动,它有别于制造业、采矿业、建筑业,属于第三产业中的应税服务业。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新机制——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有清晰赢利模式的专业化节能服务。

节能服务的市场容量非常广阔,从事这一行业的企业也越来越多。面对这一新型的`业务,节能企业怎样才能使资产管理、收益计算等做到准确、可靠,成为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

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的现状分析

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的时间较短且属于一种新生业务,所以在理论研究和会计实务方面,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第一,按照“存货模式”进行核算:节能服务企业向用能单位提供的是节能设备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其实质类似于分期收款的节能设备和节能服务的混合销售行为,节能设备应作为存货核算。

第二,按照“服务特许权(BOT)模式”进行核算:一些节能企业提供的节能服务业务也要经历建造-经营-转移的过程,节能服务业务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虽存在差异但只是形式上的,不影响对交易经济实质的判断进而相同的会计处理。

第三,按照“租赁模式”进行核算:节能服务依赖于特定资产(节能设备及依附于该设备的专有技术等),且授予用能单位对该资产使用的控制权,所以符合IFRS体系下的IFRIC4《确定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所规定的判断一项交易安排中是否包含租赁成份的判断指引,可运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所规定的“租赁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依据租赁资产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用能单位为标准,又可以细分为融资租赁模式或者经营租赁模式。

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是良方

通过对节能服务业务特点的分析和比较,节能服务企业采用“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对其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最为适合。

“存货模式”不适合。节能服务涉及节能资产的投资,该资产是一条生产线或一个系统集成,可以是一项有形资产,也可以是一项无形资产。这些资产后续一般通过折旧或摊销转化为货币资产,而且在合同期内节能企业对节能资产享有所有,不能视同于货物销售业务进行处理。

按照“BOT模式”进行会计核算较为勉强。由于这种模式主要针对企业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资产是公共基础设施,一个项目一般由一个企业运作。节能服务是节能服务企业为用能单位建造的专用节能设备,通常是一个节能企业运作多个节能项目。BOT业务所建造的基础设施一般不作为项目企业的固定资产,是一项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而在节能服务合同中一般不存在这种特许权,合同期内节能资产的所有权属于节能服务公司。

核算条件不足无法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核算。由于节能服务合同条款表现为效益分成而不是固定租金的收付,通常是实际节能收益的百分比,而不是绝对值。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讲是未来不固定的节能服务收入,对用能单位来讲是未来不确定的支出。这就导致无法按照融资租赁的核算要求计算最低付款额和最低收款额。

总之,节能服务业务更多是经营租赁的表现形式,采用“经营租赁会计模式”更加简单、直观,可以将节能服务界定为一种特殊的经营租赁活动来进行会计核算。

新模式下节能服务业务会计核算法

初始计量:

节能资产从性质上来分析应该属于固定资产,所以可以采用固定资产的计量方式来处理合同能源管理资产业务。比如在建筑节能服务领域,在开始构建的时候,设 置“在建工程”科目。在节能资产开始构建或者安装期间,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将符合条件的料、工、费包括安装人员工资等均归集在该科目下:借记“在 建工程”,贷 记“银行存款、应付职工薪酬、工程物资”等科目。节能设备完工交付使用: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外购节能软件:借记“无形资产”,贷记“银 行存款”等科目。这里需要重点关注节能资产的入账价值是否含有进项税的问题。随着“营改增”政策的贯彻执行,采用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取得的节能收 入是符合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享受该免税政策,那么其外购节能设备和软件所取得的进项税额不能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要从进项税额中转出,应 将价税合并起来作为节能资产或软件的入账价值。

后续计量:

节能设备、节能软件应在效益分享期内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出于核算的方便,一般采用直线法。由于节能设备和节能软件在合同结束后移交给用能单位,因此对 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设备的净残值为零。期末,对节能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节能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节能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应将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后续支出:

在节能项目运行期间,如果节能服务企业为优化节能项目方案、提高节能效益而对节能项目进行添加、替换、拆除等改造,这类支出应比照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 理规则进行处理。如果能够使节能设备延长其使用寿命或者提高其节能效果,就相当于增强了节能设备获取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因此节能设备的改良支出应予以资本化。

在节能设备改、扩建期间,如果企业要停止使用节能设备,工期又比较长,应在改扩建之前,将其净值转入在建工程。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转入节能设备: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在建工程”。因改良延长了节能设备使用年限的,应对其设备原使用年限和折旧率进行调整。

收入和成本:

节能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合同期满,节能资产随投资的回收基本已折旧或摊销完毕,账面价值为零,只需做简单的资产清理账务处理。

节能服务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收入实现原则,收入确定应该由项目节能量的测试结果以及节能效益收益分享比例来决定,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

节能服务成本的确认和计量。在“劳务成本”、“主营业务成本”下设置“节能服务成本”二级明细科目。用来核算节能企业提供节能服务而发生的各项成本、费 用。节能服务企业应按照项目进行辅助核算,成本费用发生在多个项目之间的,应采取合理的分配原则进行分摊。月末结转节能服务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 贷记“劳务成本”。

现金流量表列报:

初始投资时,计入“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项目;投入运行取得收入时,计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投入运行 发生的维护等费用,计入“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合同期满处置时,计入“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我国是能源消耗的大国,大力发展节能服务等低碳型服务业,为工业、交通及建筑节能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已经成为发展现代服务业的重中之重。面对这一新型的 业务,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合的会计核算办法对节能服务企业顺利开展业务,提高管理水平,进而推动社会节能减排目标的完成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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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中国是什么时候开始的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简称EMC)是20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节能项目投资机制,1997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登陆中国,在北京、辽宁、山东成立的三个示范性能源管理公司经几年运行,其内部收益率都在30%以上,且运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的节能改造项目非常受实施企业的欢迎,所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99%以上获得了成功,取得了很好的节能效果。眼下,基于简能(SECOING)高压HID氙气灯为载体的照明节能改造最流行的模式便是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也被称作是最佳、最完整的城市节能减排解决方案。

Q3:合同能源管理都有哪些模式?

为了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合同能源管理有三种模式

01.节能效益分享型

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共享节能效益。节能改造项目前期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和客户共同承担或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建设完成后,双方确认节能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的权利无偿移交给客户,未来产生的节能效益归客户所有。这种模式是最常见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02.节能量保证型

客户负责前期投资,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节能效益。实施后,双方确认已实现承诺的节能效益后,客户应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或分次支付服务费。如果承诺的节能效益无法实现,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给客户。节能量保证型能源管理适用于实施周期短,能快速实现节能效益。

03.能源费用托管型

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投资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根据双方约定将能源系统的历史能源成本移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成本归节能服务公司所有。合同结束后,节能公司改造的节能设备将免费移交给客户,未来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客户所有。比如空压机设备供应商全权负责空压机站的建设,用户和设备供应商签订合同固定年用气量,按市场平均用气价格计算,设备供应商从设备节能中获利,成本回收期一般为3年,使用寿命10年左右,到期后设备由用户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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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EMC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特点是什么

EMC模式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模式可以高效减少能源费用,并将对项目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Q5: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营模式有哪些?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形成了几种较为固定的运营模式,其主流模式主要有三种: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节能量保证型模式、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如图5.2所示。

图5.2 合同能源管理运营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处于项目实施的主要地位,其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合同,负责节能项目所需要的全部资金、技术、设备以及项目的运营管理,且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在合同期满后,项目所投入的设备和设施都将归用能单位所有。

2.节能量保证型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承担项目的全部资金,而是主要负责提供项目的全程技术服务,按照节能服务合同的约定,用能单位会根据实际情况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

3.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

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将所有的能源费用(包括电费、取暖费、水费等)进行管理,如果项目需要改造,则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承担,但按照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将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约的能源费用。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和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在合同能源管理运行的过程中形成多方面法律关系,如图5.3所示。以节能项目为标的物,除两大主体节能服务公司(ESCO)和用能单位外,参与项目的还涉及投资人、贷款银行、技术服务商、设备提供商、建筑施工商、保险商和第三方担保人等。为了分散风险,通常还有专门的保险公司参与项目,负责承担项目失败时节能服务公司不负责赔偿的那部分损失。

图5.3 节能量保证型模式和能源费用托管型模式形成的多方面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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